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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的通知


各区、市招考办,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局领导提出的高考“考前诚信教育要落实”的要求,为今年高考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平安高考”顺利进行,请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对考生的考前诚信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国家教育考试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国家选拔、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职责,一个合格的人才必须讲求诚信,学校有责任对考生加强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权威性的高度出发,从对考生进行人文关怀的角度,认真对待,建立健全“考前诚信教育”工作责任制,制定诚信教育计划,落实到班级、落实到考生。

二、加强对考生诚信应考教育的针对性。考试作弊行为既伤害了高考选拔人才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违背做人诚信之本,应坚决予以唾弃。各学校要把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与道德品质教育相结合,通过黑板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校园网、班会等渠道,从维护社会诚信道德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晓之以理,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修养的角度动之以情,从考试违纪作弊带来的严重后果、考生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方面郑重告诫,谆谆教诲。施教者要认真备课,广泛收集素材,用学生身边的鲜活的事例和舞弊者的深刻教训打消部分考生的错误念头,坚定其诚信应考的决心。

三、要宣传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教育考生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考场守则》,对考试舞弊行为,尤其是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在考场内外勾结进行作弊等考试严重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其中,对代替他人考试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进行考试作弊的在校大学生,将通报其所在高等学校,由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舞弊者,根据教育部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将向其单位通报违规事实,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四、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甚至丧失职业道德、放纵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诚信教育时间安排与检查。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务必在高考前完成,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各单位将详细的诚信教育计划、备课记录(教育素材)和实施情况汇总成册,检查员在高考期间将进行认真检查,并负责将各单位书面材料和实施情况报市招考办。

六、对诚信教育情况的考评。根据各单位的教育实施情况和效果,将量化计入考核汇总表,在全市考点会议上予以公布。

各有关学校在加强对考生“诚信教育”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通过金宏网报市招考办综合处。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作者: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发表日期:2008年5月15日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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