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收费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鲁价费函[2002]45号、鲁价费发[2002]124号、鲁价费发[2000]115号、鲁价费发[2001]79号、鲁价费发[2001]171号、鲁价费发[2002]68号;鲁价费发[1996]206号;鲁财综字[2000]59号;青价费[1996]274号、青价费[1999]193号;青价费字[1997]68号;青招考委字[1996]2号;鲁招委字[1995]13号关于招生考试有关费用的收取通知
4、青岛市物价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本证号:37020042006,副本证号:37020042006-1
二、收费项目
1、普通高考报名费、考务费;普高英语口试报名费、艺体加试报名费;
2、普通中专报名费、考务费、录取费、艺体加试报名费;
3、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学历文凭考试报名考务费、实践课程考核费、毕业生审定费、转考手续费;
4、成人高考报名费、考务费;
5、研究生报名费、考务费;
6、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考务费、四级考务费、笔试费、上级考试费;
7、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证书考试:报名考务费、申请剑桥证书费;
8、全国信息应用技术(NIT)证书考试(少儿NIT):上机考试报名考务费、作业设计初审费、复审费(包括NIT证书费)、申请CIT证书费;
9、自学考试IC卡费;
10、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含笔试、听力)、口试考试费、证书费。
11、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报名考务费。
三、公开形式
1、报名时,各报名点将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明码标价,张榜公布。
2、报名考试前,向各学校、自考助学单位、成人辅导站(点)发出通知,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纪律要求
1、各招生考试办公室、自考助学单位、成人辅导站(点)不得违反收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更不能自立名目乱收费。
2、向考生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据。
五、监督与处罚
对违犯招生考试收费规定的,责令纠正,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同时建议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触犯物价管理条例的,由物价部门依法罚款和处分。责任部门: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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